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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窃听心理解析:网络偷拍现象的伦理分析
时间:2019-11-05 16:20点击量:

一、什么是网络偷拍

(一)偷拍的历史渊源

我们中国古代对偷窥行为也是深感羞耻的,“孔穴窥视是一病”是白云观的老道贴在墙上的,就是说,偷偷透过小孔看东西是一种毛病,应该得到抑制和医治。还有古代很多房屋、家具建设都是为了防止偷窥的,例如门前的照碑、卷帘、窗前的纱帐和床前的帐子,都是为了保留个人空间而防止被外人探知的设施和装饰,很多古画当中的美女身边必定有卷帘,纱帐,扇子,手帕等等,也就是说防偷窥是古代女性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有时候也是体现她们自己修养和美德的一部分。

(二)网络偷拍的概念

笔者分析认为,网络偷拍是一种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隐私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别人利用现代多种拍摄工具多以照片和视频的形式,传入网络并公开传播谋取利益,侵犯他人相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侵犯他人人格权,更甚者会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

二、网络偷拍的表现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名人隐私的曝光,另一种是普通大众在各种场所被偷拍,以及各种丑态被抓拍,这些偷拍照片或者视频被放在网络上之后,点击率非常高。

(一)名人隐私的曝光

关于名人私生活的消息各个网页都乐此不疲,几年前的“艳照门”风波就是最典型的事例,在此就不再赘述。

(二)普通大众隐私被偷拍

前不久,笔者在雅虎首页看到一张照片,在一架飞机的出舱口,有位女士的裙边被风高高的卷起,那位女士没来得及遮掩,春光乍泄,这张照片就这样被公然贴在了首页。由此,笔者对网络伦理问题颇为关注。分析之后,网络偷拍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在公共场合被偷拍:大致表现为用摄像手机或者带有透视性摄像头的手机进行偷拍,偷拍对象大多为女性或者有女性存在的群体。偷拍地点随处可见,公交车、饭店、公园、缴费厅、马路等等,多表现在自身静止的环境中。可见,女性在公共场合尤其是处在静止状态时的环境中必须非常谨慎。

其次,在宾馆被偷拍:通常表现为用摄像头藏在卧室和卫生间,客人的一切活动都被一览无余。曾经有朋友去某电视台做过一期节目,就是揭发自己在宾馆被偷拍的行为。他的所有举动都被偷拍并且放到网上盈利,而且更不可思议的是被另外的朋友上网时看到才告知对方。更甚者,还会有人将拍摄到的私密不雅照发给当事人进行勒索。所以,建议在宾馆居住时将灯光尽可能调的暗一些。

第三,在自己家被偷拍:不可思议的是在这种被视为完全隐蔽的环境中都会被偷拍,那还有哪些地方是安全的?现代高科技的发展确实给人类生活、工作带来了空前的飞跃,但是,总有被不法之徒钻空的机会,给人类的日常生活造成困扰。这种困扰表现为:给房屋装修时就在卧室被偷窥者装了针孔摄像头;或者从对面的楼上用高清望远镜偷拍;或者在租住别人房屋时,早就安装了一套“完备的装置”。一般就是传到网上刺激点击率赢取暴力,更可怕的是被偷窥者敲诈勒索当事人。

三、网络偷拍伦理失范表现在侵犯相关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1]。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贞操权、著作权、人身权、生活秘密权等。网络偷拍所构成的侵权往往会涉及到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等方面。

(一)侵犯隐私权

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1]。隐私权是一般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偷拍并且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虽然名人的隐私范围有待商榷,但是一旦涉及任何私人领域的合法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侵犯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的客观上再现[1]。往往通过绘画、照相、录像、雕塑、电影艺术等表现形式、把人的外貌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以人的面部为中心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1]。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包括形象再现权和肖像使用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构成侵犯肖像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有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主观故意。网络偷拍既然有“偷”的行为模式肯定是背离了被侵权人的意愿,但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还得考量偷拍的目的和后果,即是否有获利的主观故意或客观上已经获取了利益。

(三)侵犯名誉权

《美国大众传播法》一书认为:“名誉是指其他人在指定的时间、场合以及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对你的看法。”名誉权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1]。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留言、发布信息或者评论等方法,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降低法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从上述侵权形式可以看出,网络偷拍所表现的伦理失范其实是行为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传统道德意识的触犯。道德意识新时代无论是互联网伦理体系还是媒介伦理体系都离不开中国传统道德,都是对传统道德的继承、发展,加强对民众的传统道德教育,一方面可以“使得民众更清晰地辨别网络中的美丑善恶”

四、网络偷拍构成侵权的法律责任

网络偷拍行为一旦构成侵权,或其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社会危害,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要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在于被侵权人的主张,被侵权人在权利受到损害后,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或在刑事审判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的主张中,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二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到达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时,其有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侵权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形式的处罚。当然,行政机关在处罚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有裁量权,这要根据违法侵权人的违法情节和行为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定。三是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侵权行为有相应的立法,当行为人触犯刑律,必将受到公诉机关的追诉,后果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四是可能受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追究,这种追责形式往往是同时进行。

从理论上讲,虽然在追究网络偷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上有上述法律救济途径,但在法律具体操作层面上仍有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立法上的滞后与缺失。完善立法明确保护隐私权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民法未能全面正确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性规定

五、如何解决网络偷拍问题

笔者分析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决,当然,解决的力度还需各方共同努力方指日可待。

第一,网络技术是基础。我们都知道,科技的发展速度之快是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网络技术作为网络发展的基础工程,对网络伦理规范来讲,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要让网民从潜意识中认为偷拍和传播淫秽作品或者以传播淫秽作品为名欺骗钱财的行为很可耻且不合法,那么,网络技术层面的工作需要更进一步的作为。那就是在支持网络传播和搜索技术的前提下,检测、扫描和追踪此类不合法行为以及记录违法消息源的技术也要有更高层次的发展。

第二,网络管理是根本。网络编辑、网络把关人以及网络警察等管理人员,应该对信息进行高度的把关,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追本溯源。严加杜绝不良信息和屏蔽各种偷拍行为在网上猖獗的可能性。这样,网络环境肯定会进入良好有序的状态。

第三,网民加强网络伦理观是核心。网络已经遍及全球并且涉及到我们生活的角角落落,对于很多网民来讲,根本就是融入了生命成为了不可缺少的家庭成员。如果他们能够把对待网络环境如同对待现实生活环境一样,有了很强的道德观和公德心,自觉维护公共场合自身形象和公共安全的意识,网络偷拍和各种违法行为也会慢慢减少。

第四,法律规范更加精准是重点。我国的法律处罚条例中都有这样的现象,某人被处几日以上几日以下拘留,并且处几千元以上至几万元以下罚金。这其中的处罚范围活动空间很大,而且这个空间的权力归属于法官,从而导致法官权限过大,处罚违法分子时轻重程度的范围也就过大,很可能会导致腐败。所以,法律应该做出更加精准的规范,来缩小法官权限的范围,对违法分子处以更加合理的处罚,杜绝隔靴搔痒的现象,并且真正做到以儆效尤的作用。